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二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欣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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