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肆拾捌萬伍仟元,折合銀元壹仟壹佰肆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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