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原告達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巨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陸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肆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絮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