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68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