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蘇建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正昕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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