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洪明宏
被   告  黃姿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10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3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昌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