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奇汽車商行即 林政侑
訴訟代理人 鍾子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甘峵榤間買賣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4月3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509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