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理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
程總隊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58,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