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38號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訴人即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坤樹 、 李伊宸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15,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