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秀滿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
556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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