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О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重利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出具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英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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