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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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47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 得相對人 林寶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寶娟於民國88年10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10月7日起至123年10月7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①88年10月13日②91年12月23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①1,500,000元②12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①108年10月13日②108年10月23日止,並均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99年9月14日起均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上開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1,000,005元②87,239元,以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借據、約定書、貸款資料查詢單、繳息明細等影本各二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4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朴子市│鎮安││854│建│1877│10000分之143││└──┴───┴────┴──┴───┴─────┴─┴──────┴───────┴──────┘┌─────────────────────────────────────────────────────────┐│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4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963│嘉義縣朴│嘉義縣朴│住家用鋼│81.7│││││││81│陽台│9.│平│全部│││││子市新興│子市鎮安│筋混凝土│1│││││││.7││17│方││││││路122巷1│段854地│造5層││││││││1│││公││││││6號二樓│號││││││││││││尺│││├──┴──┴────┴────┴────┴──┴──┴──┴──┴──┴──┴──┴─┴───┴─┴─┴──┴──┤│共有部分:嘉義縣朴子市鎮○段1002建號,面積1237.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