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犯組織犯罪條例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68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應發還予乙○○。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68
7號被告甲○○因涉犯妨害自由、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警查扣之代收帳款資料袋中有聲請人乙○○與相對人「 林家佑 」、「 林子靖 」間之債權憑證,請求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核對繫屬於本院之96年度訴字第510案件(起訴案號94年度偵字第20687號)所附之贓證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警員於94年11月24日11時許,在被告甲○○所任職位於臺北縣○○鎮○○路○○號2樓「德倫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扣得「得倫開發有限公司委託討債資料袋」二箱,以及「德倫開發有限公司各類資料」一箱等物,經調取上述扣押證物三箱逐一檢閱後,查知確有聲請人乙○○與相對人「林家佑」、「林子靖」間之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物(內容詳如附表,存放於94保年度保管字第11873號贓證物品清單編號4證物箱)。而被告甲○○所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罪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2月25日,以94年度偵字第206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同案另涉妨害自由罪及強制罪經起訴部分,刻由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10號審理中,此經本院調取全案偵查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該扣案物與被告甲○○所涉犯之情節並無直接關連,已無留存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應即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表┌──┬─────────┬─────┬────────────┐│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1│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一份│九四保年度保管字第一一八│││十一年度票字第一0││七三號贓證物品清單編號四│││六四七號民事裁定正││證物箱│││本│││├──┼─────────┼─────┼────────────┤│2│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一份│同上│││正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