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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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8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彌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順顯 相對人即債權人 林定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47號裁定准許後,由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562號執行假扣押在案,因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同一事由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001號准予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接獲該命令後則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相對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現由該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667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