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7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莊學志┌───────────────────────────────────────────────────┐│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7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劉振宏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EN0000000│97年10月11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2│劉振宏│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EN0000000│97年10月12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3│劉振宏│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30,000元│EN0000000│97年10月15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4│劉振宏│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EN0000000│97年10月20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5│劉振宏│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0元│EN0000000│97年11月11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6│劉振宏│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EN0000000│97年11月15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7│劉振宏│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0元│EN0000000│97年11月20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8│劉振宏│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EN0000000│97年12月11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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