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異議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異議人即債權人對本院民國99年2月8日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又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9年2月8日以本件聲請違反支付命令專屬管轄之規定,駁回異議人即債權人之聲請。惟異議人即債權人嗣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資料,且釋明債務人實際住居所確實於台中縣,是本院應准予其聲請,依上開規定,異議人即債權人之異議,為有理由,本院原支付命令應予廢棄。
三、另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為有理由,是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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