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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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壬○○被告乙○○
丙○○己○○辛○○庚○○○甲○○丁○○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住台中市○○路○段○○○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傳鑑定証人 洪振剛 並函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請說明鑑定報告A部分面積與所檢送之複丈成果圖不符,請速更正報告,並於前開庭期前六日檢送到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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