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肆肆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五0九四公克,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零點五0九四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四四四七公克係違禁物,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依法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鑑驗用罄之安非他命零點零六四七公克已不復存在,爰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