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零叁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查獲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依法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三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惟扣案查獲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八三八○公克,取樣○.○三四二公克(已鑑析用罄),餘○.八○三八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八八)綱得字第一六八○一號鑑驗通知書可憑),因屬違禁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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