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調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呂明哲
代 理 人  黃傑琳 律師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復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因不
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
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蓋物上請求權僅
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
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
害請求權、妨止妨害請求權之訴,亦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
。另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請求相對
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里○○段○○○○○段000000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此係因
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前述規定,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