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030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林詠筑
       林敬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芷寧
附表:
┌─────┬─────────┬───────────┐
│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
├─────┼─────────┼───────────┤
│19,313元│自107年7月1日起至│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
││108年1月22日止,按│1月22日止,按年息0.115│
││年息1.15%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
││息。│自108年1月23日起至108│
││自108年1月23日起至│年1月31日止,按年息0.4│
││清償日止,按年息4.│16%計算之違約金。│
││16%計算之利息。│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0.832%計│
│││算之違約金。│
├─────┼─────────┼───────────┤
│12,988元│自107年7月1日起至1│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
││08年1月22日止,按│1月22日止,按年息0.115│
││年息1.15%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
││息。│自108年1月23日起至108│
││自108年1月23日起│年1月31日止,按年息0.4│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違約金。│
││4.16%計算之利息。│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0.832%計│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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