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妍姿皮件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姵妃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8萬9,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逕向本庭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