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林純志
       謝美玉
相 對 人  何晃助
       廖延仁
       何清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林純志住所「新北市○
○區○○○街○○巷○○號3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北市○○
區○○○街○○巷○○號5樓」。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計算書金額欄中關於鑑定費用「16,000元」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16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昱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