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06號
原   告  莊綦緣
被   告  黃勝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勝男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
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5年
度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16,000元,併計項另請求給付之
3,000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5年7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
日止按月賠償原告3,000元部分,核屬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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