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06號
原 告 莊綦緣
被 告 黃勝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勝男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
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5年
度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16,000元,併計項另請求給付之
3,000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5年7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
日止按月賠償原告3,000元部分,核屬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