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5號聲請人宜蘭縣頭城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樹欉 於87年6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林樹欉經展期於民國89年11月18日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89年11月18日至104年11月18日止,並按年息9.5%計算利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影本可證。詎料第三人林樹欉自94年7月18日起即未按期繳納,迭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法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負償還全部借款責任。然第三人林樹欉於89年6月5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甲○○,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本及借據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5年度拍字第5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頭城鎮│新興│上新興│101-147│建│││95│全部│││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5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68│宜蘭縣頭│宜蘭縣頭│二層樓鋼│一層│二層│騎樓│││128.7││││全部│││1││城鎮開蘭│城鎮新興│筋混凝土│48.6│64.35│15.75││││││││││││東路34巷│段上新興│加強磚造│││││││││││││││14號│ 小段 101-│││││││││││││││││1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