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裕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裕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裕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裕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
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附表:受刑人劉裕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105年1月8日或105│││││年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670號│毒偵字第3670號│毒偵字第41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415號│415號│8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31日│105年3月31日│105年6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415號│415號│848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105年8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854號│執字第9854號│執字第12532號││├────────┴────────┴────────┤││編號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3548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11日│104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418號│偵字第26661、30│││││58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848號│4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8日│106年5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848號│405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8月11日│106年6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532號│執字第10452號│││├────────┤││││編號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3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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