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6號
原   告  池芝建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 法扶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依兩造簽立之保險契約,就管轄法院約定「因本契約涉
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
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要保人(即原告)住
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經查,本件原告之住
所地係在新北市鶯歌區,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及乙種診斷證
明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原告住
所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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