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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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 徐鼎賢 律師(即 劉美蓮 破產管理人)右聲請人聲請因劉美蓮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擔任劉美蓮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劉美蓮破產管理人,依法處理本件破產程序(參加債權人會議、拍賣破產人所有動產及不動產、向破產人之債務人求償【發支付命令、參與調解、參與訴訟之辯論】、彙整資料陳報破產財團執行情行),為編製分配表,依破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查本件聲請人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收受本院破產宣告裁定,就任破產管理人後,即積極進行各項破產程序,如參加債權人會議、拍賣破產人所有動產及不動產、向破產人之債務人求償(發支付命令、參與調解、參與訴訟之辯論)、彙整資料陳報破產財團執行情行等,茲斟酌本件聲請人管理本件破產事務之難易,破產管理人收集破產財團之價額及律師收費標準等情,認本件聲請人之報酬以新台幣八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破產法第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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