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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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12號聲請人 葉隆志禾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純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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