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 律師
陳柏乾 律師被告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金裕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
林志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