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025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 林俊旭 上列異議人因受處分人 楊素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所為之北市裁罰字第裁22-1AF836307號處分(原舉發案號:北市交停字第1AF83630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處分機關民國100年8月1日所為之裁決(北市裁罰字第裁22-1AF836307號處分),受處分人為「楊素玟」,此有該裁決書在卷可按。本件聲明異議人逕以自己名義,而對該裁決提起異議,程序上自非合法,且無從令其為補正,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思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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