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周淑惠 被告 李進能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4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所提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以99年度交易字第491號判決不受理,依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