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10號
98年度訴字第94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吳聰億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黃楹榆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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