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於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洪曉能法官許冰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臺中地院96年度聲減字│(臺中地院96年度聲減│││第6870號)│字第6870號)│├────────┼───────────┼──────────┤│犯罪日期│95年09月08日│95年間某日至││││95年12月1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27543號│96年度偵字第75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342號│96年度易字第84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02月16日│96年03月2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342號│96年度易字第8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02月16日│96年04月19日│├─┴──────┼───────────┼──────────┤│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3930號(96│96年度執字第6195號│││年度執減更字第8275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8275號)│└────────┴───────────┴──────────┘┌────────┬──────────────┐│編號│3│├────────┼──────────────┤│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7月(臺中地院96│││年度訴字第190號)│├────────┼──────────────┤│犯罪日期│94年09月26日至94年09月2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458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04月0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05月20日│├─┴──────┼──────────────┤│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63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