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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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2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上訴人 陳世峰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3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41、16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對上訴人陳世峰關於量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憑以量刑之理由。查上訴意旨所陳上訴人自白犯行、本案犯行之原因及其家庭狀況等各節,第一審判決不僅於量刑時加以審酌,另併引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對上訴人酌減其刑至本件犯行最低法定刑以下,業據原判決於理由內說明甚詳。上訴意旨猶執以指摘原判決疏未考量云云,顯係未依卷證而為指摘。至上訴人執其與年幼之女生活緊密,且家庭經濟需仰其收入,主張應減至有期徒刑1年10月等情云云,原判決已就其所請如何不足採,業於理由內逐一敘明。上訴意旨猶執上開陳詞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云云,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是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梁宏哲法官周盈文法官林庚棟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