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61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告 張文俐 (原名: 張文麗 )
張繼泰
張繼餘 張繼良 張曲瑤 張慕白 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因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第1項規定,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陳裕涵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