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О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0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事實
一、甲○○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起受僱於駿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華公司),並派駐在臺中市○○路○○號「 喜連來 大樓」擔任總幹事一職,有收支該大樓各項費用、編列彙整收支狀況,按月製成收入支出明細表交喜連來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喜連來管委會)簽核之職責,為從事業務之人。甲○○就任後,經報請喜連來管委會同意,在該大樓地下二樓及地下三樓加劃二格停車位用作公共車位,原應將所收取之停車位租金,填載於現金收費明細表、各月收入支出明細表後,按月存入喜連來管委會在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所開立之帳戶內,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二日止,連續將喜連來大樓住戶所繳交,而為其業務上所持有之公共車位租金收入款項二十五筆(詳如附表所示),合計新台幣(下同)三萬零九百元,以故意漏載於現金收費明細表、各月收入支出明細表之方式,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己。嗣駿華公司現場主管 林燈鋒 查覺有異,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喜連來管委會總幹事辦公室與甲○○共同核對現金收費明細表、各月收入支出明細表及收費單後發現不符,始知上情,並依收費單作成紀錄表為據。
二、案經駿華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燈鋒到庭證述相符,亦與證人即喜連來管委會財務委員 陳錫珍 於偵訊時具結證述相吻合,復有上開紀錄表二紙、公共停車位收費單住戶收執聯(住戶 何玉文鄧貞惠 等)、繳費證明書( 杜秋月 證明繳費予甲○○二千九百八十元)、被告之履歷資料卡、勞動契約書、駿華公司內部簽呈、被告具結書、存證信函、公共車位現場照片二張附卷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於偵訊時雖未坦承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則坦承不諱,並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書一件附卷可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繳費樓層│日期(年、月、日)│金額(元)│於紀錄表位置│├──┼──────┼──────────┼─────┼───────┤│一│七樓之二十│八九、四、二七│二五00│P2編號①││││九十、六、三十│二五00│P1編號⑦││││九十、十、一│二五00│同右│├──┼──────┼──────────┼─────┼───────┤│二│八樓之十五│八九、十、三│五00│P2編號④││││八九、十一、二│二六0│同右││││八九、十二、二│一六0│同右││││九十、一、五│四二0│P1編號⑧││││九十、二、三│二四0│同右││││九十、三、五│一六0│同右││││九十、四、六│四四0│同右││││九十、五、二│二八0│同右││││九十、六、十一│五八0│同右││││九十、九、四│三四0│同右││││九十、十、三十│五二0│同右│├──┼──────┼──────────┼─────┼───────┤│三│十二樓之十│九十、七、十四│三000│P1編號⑨││││九十、八、十八│三000│同右│├──┼──────┼──────────┼─────┼───────┤│四│十三樓之十│九十、三、九│一五00│P1編號③││││九十、四、四│一五00│同右││││九十、五、七│一五00│同右││││九十、六、一│一五00│同右││││九十、七、九│一五00│同右││││九十、八、三│一五00│同右││││九十、九、六│一五00│同右││││九十、十、六│一五00│同右││││九十、十一、二│一五00│同右│├──┼──────┼──────────┼─────┼───────┤││合計││三0九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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