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㈣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㈣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㈣字第一七二號
上訴人戊○○
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兵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被上訴人丙○○
己○○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撤銷詐害行為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顧錦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書記官林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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