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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