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徐培松 被告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0,0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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