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8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韋淑梅 (即 潘耀進 之繼承人)
告 潘明娟 (即潘耀進之繼承人)
潘永文 (即潘耀進之繼承人) 潘明惠 (即潘耀進之繼承人) 潘俊宏 (即潘耀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