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全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全字第3號聲請人即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相對人即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代表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全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為行政訴訟法第298第1、2項規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現於相對人監所內執行,相對人限制聲請人使用原子筆之時間,致聲請人無法書寫,請求法院裁定假處分,使聲請人得使用原子筆。
三、聲請人關於使用原子筆時間遭限制之事,業已依司法院釋字755號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由本院107年度簡字15號(下稱本案事件)審理中,關於此項管理措施是否合法,將於本案事件中判斷,審酌目前之資料,尚無假處分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提出抗告。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