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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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告 吳松霖 被告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陳玄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06年2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更㈠字第2號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106年2月10日裁定在另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另案業已終結,此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89號裁定附卷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