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98號上訴人 陳韻琪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
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就106年度簡字第298號事件所為之判決,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人不服,於同年9月5日提起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理由,僅陳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情,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98號判決、送達證書、行政上訴狀各1份可參。上訴人於107年9月5日提起上訴後,逾20日仍未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院自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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