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37號原告 許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兆5279億元(見本院卷第21頁、第103頁),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
0億8536萬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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