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36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教育部、臺灣觀光學院、葉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及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聲明不服,應依抗告程序為之,故當事人對於裁定,如於抗告期間內以書狀向法院表示不服之意旨,縱該書狀內未用抗告名稱,仍應以提起抗告論(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41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是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7年9月19日具狀表示對於本院107年8月22日駁回起訴之裁定聲明不服,揆諸前揭規定,應以提起抗告論。
二、再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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