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告 吳松霖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被告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陳玄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