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苑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2)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及綠色聯單正本。
(4)最近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因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資料,顯示已退保)。
2、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 吳亭萱 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3、聲請人稱擔任會計助理,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最近三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等資料影本。
4、請提出受扶養人吳亭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聲請人與前夫之離婚協議書(內容必須記載有雙方議定贍養費之給付方式及數額、子女監護方式及扶養費之給付方式及數額及任何特別約定事項)。如該名子女由聲請人單獨扶養,請說明原因,前配偶 姜志忠 有何不能分擔扶養費之事由?及前配偶姜志忠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年籍資料、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前配偶如有分攤子女之扶養費用?請說明分攤比例及方式。
5、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協商,協商結論為何?是否係與全體債權人協商之結論?何以不能接受之原因?並請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7、請就聲請人所提出台南德高厝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吳苑芠、帳號:00000000000000)中,定期網路跨行轉帳金額3,000元,備註「更生」之金額說明繳付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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