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536號聲請人 王成國 上列聲請人為受監護人王 屠阿菊 聲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受監護人王屠阿菊之次子 王成民 表示同意由長子王成華為受監護人王屠阿菊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