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61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劉騏傑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度聲字第1314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9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騏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騏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所為之定應執行刑裁定,於法定期間內向原審法院提出抗告,惟其抗告(抗告人誤用「上訴」)狀未敘明任何抗告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之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